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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典/婚姻平權法案的公民對話可能

隨著社會結構變遷,傳統的婚姻觀念正逐漸發生變化,家庭的定義與圖像也隨著各種不同價值觀的出現而越趨多元。關於同性婚姻承認與否的問題,無論在我國或是國外都已經是長久以來的爭議,近年來在我國更因為多元家庭FB行銷民法修正草案的提出,再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二○一二年九月民間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發起名為「多元成家,我支持!」的連署行動,將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其中「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在二○一三年十月底通過一讀,社會出現正反兩方的極端激烈論辯。這次婚姻平權法案的審查爭議,持續在燃燒公民社會的對話火燭FB行銷,似乎兩者間難存共識!
婚姻平權法案的提出,顯示我國的人權發展已經來到一個新的階FB行銷段,隨著社會變遷和人權發展,傳統的婚姻觀念和性別價值面臨新的挑戰,值得被重新思考。而同性婚姻承認與否的議題,雖可以從社會學、人類學、醫學、神學FB行銷、宗教、歷史、性別研究、女性主義等許多觀點來談,但制度面的改革終究仍會回到法律,而法律的利益衡量核心則在憲法價值,憲法仍然是人民權利保障的最後依歸。
談到多元成家的議題時,有立委指出:「我FB行銷們不容傳統的家庭價值被破壞,我們尊重同性談戀愛或是同居,FB行銷但是例外不能變正常。」其中「例外和正常」的觀念,就帶有一些自由主義的色彩,性傾向的差異被隱藏在「多數=正常」的迷思裡。這種「尊重」與其說是尊重,FB行銷不如說是「容忍」較為貼切。
多元文化主義強調的尊重,指的是視少數文化為平等的、獨立的、全然的文化個體,並保障其與其他個體享有相同的權利和自由開展的空間。而非在主流文化至上的前提之下,「開恩」另闢例外的、特殊的法律管道,讓少數FB行銷文化苟延殘喘。法秩序的應然規範,是為了人的實然需求而存在。也就是說,法秩序是以人的自我實現為目的。因此在當法規範不清楚時,法律解釋應以法秩序的目的為思考的基準,也就是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最高的指導原則。而FB行銷在基本權的憲法保障上,去區分多數或少數並差別對待,即自始地與自我實現的旨趣相違。
我國目前僅承認異性婚姻。同性伴侶因無法締結被法律所承認的婚FB行銷姻關係,無法享有因配偶身分而生的諸多法律保障。同性伴侶即使主觀上以婚姻之意思長久同居、共謀家計,但在發生財產繼承、分手後財產分配、伴侶重FB行銷大醫療診治的時候,以及在訴訟、賦稅、勞動福利、國籍甚至居留等事項上,都無法FB行銷享有配偶身分的平等保障,這顯示了現行法律制度對人民自我實現的保障上,仍不妥善。尊重多元文化和保障作為一種憲法原則,所有國家機關的行為和決定都應該遵從這個誡命;而保障人民自我實現作為一種憲法的核心精神,同性婚姻的法制化即是立法應該努力實踐的方向。
然而,誠如法務部書面報告所指出,一○二年到一○三年間舉辦四場座談會聽取意見,但反對意見很多,同性婚姻法制化目FB行銷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因此,法務部代表說,同志人權保障要一步一步來,一次就進到婚姻制度的討論爭議大,應先從個別法來處理。這樣循序漸進的修法改革,看似四平八穩,但當所有訴訟、賦稅、勞動福利、國籍、甚至居留…等等個別法都涉及婚姻規定時,終究難逃批判!
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最高原則
每個人民都是FB行銷憲法保障自我實現的主體,婚姻權應該是人民自我實現FB行銷的基本權,當然不分男女與多數少數!當民法規定牴觸了憲法的核心價值時,確實必須修改,只是修改時如何顧及反對婚姻平權法案者的擔憂,例如:在子女收養問題的限制…等等FB行銷,這時支持婚姻平權法案者應該適度退讓,先爭取婚姻權的自我FB行銷實現,至於涉及限制兒少保護的他人權利,應該先退讓一步。
如果臺灣是個公民社會,政府就應該開放社會的公民對話可能,讓兩邊光譜的極端論述逐漸取得共識,這其實有點類似藍綠兩端的族群光譜,應該在臺灣社會的最大公益下持續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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