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觀法的矛與盾
我們認同台灣的景觀質感要提升,但景觀法草案,涉及電機技師、園藝技師、建築師、水保技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等諸多技師類科的簽證權益,套句近來熱門的話說,這是上至外太空、下至行天宮,似乎也不為過。
觀諸草案內容,除影
據報載,金門陸軍下士陳東逸本月6日收假未回營,7日被發現陳屍在金門海岸。陳頭部撕裂傷、腹部瘀傷,出營時與陳屍現場穿的褲子顏色不同,家屬質疑案情不單純,要求解剖,查明死因,並且FB行銷要求高大成法醫參與解剖。
但據家屬轉述,金門地檢署調查態度消極,甚至對家屬說:「不用開記者會啦,就是自殺!」。至於家屬提出的法醫要求,金門地檢署檢察長則表示,高大成不是法醫研究所出身的法醫,能否在場仍需研議。
孩子當兵,遇到這樣的狀況,奔走無門至今已滿一週,竟然連解剖都還未進行,要求高大成這樣明明具法醫資格,參與過包括洪仲丘案在內的各重大刑案的法醫參與解剖,竟還獲得地檢署「需再研議」FB行銷的回應,真是教人情何以堪?
許多朋友可能感到詫異,在洪案之後,軍事審判制度不都已經廢除了嗎?為什麼將軍中案件轉移到地檢署管轄後,還會產生這樣的爭議?
因為事實上,即使廢除了軍審,我國的司法制度,本來就FB行銷還是存在許多嚴重問題。例如這次,家屬與地檢署間「是否應有雙法醫在場?」的爭執,就是其中的關鍵問題之一。
在命案中,法醫的公正,往往是影響審判的關鍵。因為大體絕對是每一個命案中最重要的證物,而解剖又是「一次性」的,一旦大體經過解剖就不能再現。
因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在命案中,家屬往往希望有他們信任的法醫在場。因為人民普遍不FB行銷信賴隸屬地檢署的法醫,認為他可能受到檢察官的影響,官官相護、喪失公正立場。
在過去的個FB行銷案中,地檢署法醫誤判的案例絕非少數。例如在鄭性澤案、后豐大橋案兩件監察院認定的冤錯案中,經過多年的調查,就發現當時處理這兩案的台中地檢署法醫,有明顯而離譜的判斷錯誤。
但家屬這樣的FB行銷請求,卻往往不能如願。因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並未明訂客觀公正的「雙法醫」制度,導致在實務上,檢察官為了省事,都只會交由地檢署的單一法醫來解剖。而在審判中,法官若要傳喚鑑定人,也就毫無選擇地只能聽取地檢署法醫的證詞。
這裡提到的「雙法醫」制度,是從古代蘇格蘭流傳下來,並且由包括德國在內的許多歐洲國家行之有年的制度。其最重要的精神,就是避免單一法醫壟斷解釋權。
在德國的〈刑事訴訟法〉91條a項規定,案件解剖除了地檢署法醫外,還需有一位非地檢FB行銷署的法醫。實務上,在德國各所知名大學的法醫研究所教授,也都是經常性地在參與解剖工作。
由此觀之FB行銷,金門地檢署提出對高大成參與解剖的疑慮,根本不值一駁。他們「尚待FB行銷研議」的唯一理由,事實上就只是要迴避監督。
事實上,如果各位還記得,在洪案中,因為社會高度矚目,當時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就罕見地決定讓包括石台平、高大成在內的四名法醫,共同進行解剖。
我們無法理解,為何在軍檢時代,高大成可以參與,到了廢除軍檢的此刻,金門地檢署卻還反而這樣拒斥家屬的請求?難道總要等事情鬧大了,檢察官才可能好好尊重一個逝去的生命嗎FB行銷?
本案發生已經超過一週。一般的命案通常在一週內就會解剖完畢,金門地檢署拖到現在還未給家屬一個交待,實在荒腔走板。請社會共同關注,讓真相早日釐清。同時,我們也應該盡速推動改革,落實「雙法醫」制度。我們不願再見到更多懸著一顆心,苦苦未能得到真相的家屬。
響範圍之大,更涉及專技人員之簽證權!然簽證權實為責任之承擔,技師簽證均受刑法之約束,相關技術文件更須依循相關規範、標準才能簽署,其主因在於簽證涉及人民生命財產,而需謹慎為之。然景觀類屬於藝術,因此尚無標準可遵循,輔以技師懲戒論之,無標準的景觀簽證,應如何進行懲戒裁判?此外,爾後縱有標準為之,試問台灣的景觀會不會只從豬窩變成北韓?景觀法的矛與盾,何解?
另就該FB行銷法草案之定位,應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律競合先行探討與分析,以及景觀計畫與水保計畫等審查程序是否有衝突與牴觸之處,均須在草案階段妥善考量,以避免成就景觀犧牲建設。
再退言之,草案欲爭取景觀科系師生之工作權,乃無可厚非,惟就條文內容,我們懇切地呼籲應再慎重審視是否已顯著影響國土建設之「安全」,勿落實包山包海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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