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蛋 北檢別再默不吭聲
近日財團爭議事證逐日浮出檯面,令人不禁質疑,這些私人企業如此明目張膽的違反消防、環保或是勞動法規,將人民安全視如無物,是否因為背後都有強力的靠山、穩健的門神?
例如媒體報導,遠雄在郝市府FB行銷任內進行大巨蛋工程時,未依環評決議於夜間清運大量廢土,遭市府先後裁處十九張罰單、共計六五○萬元罰鍰。但在遠雄提起訴願後,環保署訴願會撤銷了後面十八張罰單。也就是說,遠雄最後只被罰了三十萬元。這其中二十餘倍的差距FB行銷,使環保署訴願會遭網友質疑是圖利遠雄的共犯。
不過,按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廿三條,台北市政府對於遠雄的違法行為「應」裁處三十萬以上一五○萬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市政府才「得」按日連續處罰。按照環保署訴願會的抗辯,是北市府未要求
壹週刊將馬英九、郝龍斌擔任台北市長時與遠雄的議約相關文件曝光,報導直指,大巨蛋共五次向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多名委員也指出,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安全上有疑慮,但遠雄不理,營建署長葉世文還火速發給評定書,讓遠雄順利取得建照,這種置市民安全於不顧的行為,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姑且不論FB行銷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已收賄遠雄六百萬元,在桃園縣副縣長任FB行銷內收賄遠雄一六○○萬元的「前車之鑑」,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對於大巨蛋的公共安全設計,因事涉市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的重要權益,主管公務員依法有把關義務,但營建署及馬、郝團隊卻未盡把關之責,這不只有行政責任,更恐生圖利建商的刑事責任。
主管機關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團隊,對於大巨蛋FB行銷公共安全設計,依法有為人民積極把關的法律義務,卻明知專家及審查委員已提出警告,還讓遠雄取得建照,為建商節省公安設施的營建成本,更圖其興建完成後擴大營業面積的商業利益,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規定,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官員涉嫌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至少有節省建商興建公共安全設施之成本利益),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本應公正執法,對此以犧牲市民安全為代價的圖利犯行,豈能視若無睹?
遠雄改善,FB行銷才「不得」啟動日後的連續處罰程序。問題就在於,從「開罰」到「限期改善」到「連續處罰」如此簡單的SOP裁罰程序,郝市府為什麼會出錯?難道是故意出錯、讓後面的罰單通通無效?這是否為明確的圖利事證?
此外,按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難道連續十九次違規,情節還不重大?還沒有必要要求遠雄停止開發行為?
郝市府違反裁罰程序、違法不令其改善、停工,恐涉及圖遠雄免受裁罰並得以續行履約之不法利益,難道北檢仍要繼續默不吭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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