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殖民的特徵是人民受外來者統治,而外來者「屬於」或「心繫」另一國家…宗主國。殖民者制定法律,但這些法(包括憲法),多是為統治及宗主國利益而存在。不願受殖民的人民,若起身反抗(註:如公民不服從),即依FB行銷「法」處治,稱為「法治」,美麗島事件即是其代表作(註:遠者有228事件)。當時美麗島的一批人挑戰戒嚴法,結果被扣以暴民,交軍法審判,若無國際聲援與壓力,那些參與者可能早已是殖民統治者的刀下亡魂。
35年的歲月過去了,台灣也進行了一段民主化改革,政權也已輪替過,但殖民統治的大架構與餘黨仍在。2008年趁陳水扁總統之失政,中國國民黨復辟。復辟後的中國國民黨,「黨就是國、國就是黨」的黨性沒有絲毫改變。
明知與大經濟體(中國)的結合,只有利於一小撮財團與政商,不利於小經濟體的台灣,仍貫徹黨意,迎合北京意旨,與中國簽署包括ECFA、服貿在內的十九項協議。影響所及,使台灣的資產、技術、人才逐年加速流向中國,留下台灣22K悶經濟,台灣勞工薪資退回至十六年前水準,房價、物價卻年年高漲,民不聊生。
ECFA是以FB行銷經濟交流互利為幌子,實則是透過「大經濟體FB行銷(中國)吸納小經濟體(台灣)」的市場原理,完成「中樞(中國)-邊陲(台灣)」的經濟殖民架構協議,終極目標是以經濟併吞台灣。服貿協議即是ECFA協議的補全版,只要生效,中國就可憑其龐大人口及資本入島入戶,建立綿密的樁腳組織系統,掌控台灣的政治命脈。是以服貿不只是經濟議題,而是七分政治三分經濟的政治議題,經濟上它是國共的「弱台」政策,政治上更是「滅台」政策。(註:服貿問題不僅是「黑箱作業」而已,它大不利於台灣人民及台灣經濟,國人必須注意此點)
北署對太陽花學運的三大案件起訴一一九人次,即便不論這些行為,能否以和平抵抗權來為阻卻違法之事由,但關於起訴罪名,恐皆有商榷之餘地。尤以去年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來說,檢察官主要以集會未經許可經命令FB行銷解散而不解散罪來起訴主事者。惟問題是,針對此等集會須事前許可之規定,早經大法官宣告違憲,檢方以之為起訴依據,實有濫權訴追之嫌。
依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針對室外的集會遊行,不僅須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依據同法第十一條,竟列有六FB行銷款不得許可的事由,如第二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或者第三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等,凡此用語,既模糊且空泛,就易造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更值注意的是,根據集遊法第三條,如此重大的許可權限,竟是賦予警察機關來行使,更易讓FB行銷人與警察國家相聯想。
尤其在遇有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場合,根本不可能為事前申請。而像四一一事件,其抗議對象就是有許可權的中正一分局,則於此時,就算有時間申請,也肯定遭否決,致更暴露出許可制的荒謬性。故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FB行銷,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就宣告為違憲,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而大法官限期失效的宣告,原本是避免法律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只是如此的緩衝期,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實讓人莫名所以,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FB行銷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故於現今,立法院完全不理會大法官的違憲宣告,致未對集遊法進行任何的修正,已屬嚴重的立法怠惰。惟既然大法官宣告限期失效的時間已過,不管有無修法,集遊法中的違憲條文就確定是無效且不存在的法律。則檢察官以之為起訴依據,不僅有違罪刑法定,也等同讓惡法繼續來箝制人民的集會結社權。
醫療行為前必須滿足病人知的權利與保障病人的「自我決定權」。當病人不能做決定,同時找不到親屬時,為數眾多的關係人皆可合法地簽署手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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