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雄/有什麼政府 吃什麼樣的油
江揆掛保證沒問題的正義油品,果然不出全民所料,大有問題;事件爆發後,馬總統忘了執政本分,反而以路人甲身分加入「全民滅頂」的討伐,令人嘆為觀止。所幸司法追訴尚有進展,彰化地院以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及食安法等由,羈押了頂新集團總裁魏應充。先前魏總左右手也因相同罪名而經聲押獲准。這些追訴罪名和所涉犯行是否相當呢?
食品犯罪的追訴侷限
先從食品安全的管制分流說起。不法食品類型眾多,但其不法內涵可分為三大類:第一、以A食物名義販售的B「食物」,包含攙加B食物或根本就是B食物。例如去年底的頂新、大統大豆油(或葵花油)攙入並混充橄欖油販售事件。大豆油和橄欖油皆是可食用之FB行銷食物,因此,如果不涉及飲食文化的侵犯(例如欺騙回教徒吃混充於牛肉製品的豬肉)或違法添加物(FB行銷如銅葉綠素),那麼,主要是侵害財產法益而已。簡言之,就是欺瞞消費者,使其用高檔橄欖油的價格購買廉價的大豆油,業者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取財或得利罪,以及食安法的攙偽或假冒食物罪。此外,進口報關或標FB行銷示上架等不實文件,猶如以下兩種類型,另有偽造文書及標示不實的刑責問題。
第二、成分超標食物,尤其是可攙於食物但成分已超標的添加物,例如俗稱的防腐劑、起雲劑。這部分已非單純財產法益的侵害,而是涉及生命、身體及健康法益的侵害。
第三FB行銷、食物攙加了「非食物」。所謂的非食物,定義FB行銷上包含毒物,但不以此為限;攙加毒物者,如先前爆發的塑化劑飲料事件,再如多氯聯苯滲入食用油的台灣和日本油症事件。德國及歐洲食安法管制的關鍵防線是:禁止攙加「非食物」於食物,且禁止的「非食物」並不以毒FB行銷物(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之物質)為限。因此,實務追究此種不法類型,並不生國家或消費者必須證明該「非食物」確實有害人體健康之舉證責任問題。用刑法的術語來說,這是一種「行為犯」而非結果犯的處罰類型,業者一有此行為即屬不法,不生因果關係的證明問題。
政府衛福部門再三陷入到底人體吃多少才有害健康的論證,並且進一步誤導了司法實務。強冠地溝油和頂新飼料油事件,本質上正是這種攙加「非食物」於食物的不法類型。因此,非難重點是地溝油屬產業廢棄物,而飼料油顯然也不是給人吃的食物(更別提連豬吃了都會生病的劣質飼料油),所以本來不生損害健康的證明問題。
兩種背景的政治人物或論者並不贊成「今日香港,明日台灣」的說法:主流的藍營強調中華民國在台灣,歷史脈絡和法律地位都與香港不同。而深綠台派則是為了把台灣比喻成中國的特區而大為不滿。同樣地,國民黨也可以提出種種法律依據來申論「海協會台灣辦公室」並不等於「中聯辦」。
兩種說法各FB行銷有道理,但也都忽略了「今日香港,明日台灣」的前提:它是FB行銷站在抵禦中共擴張野心的角度,希望藉著香港過去的歷史教訓和現實上的抗共經驗,提醒更多台灣人:看在中共眼裡,台灣和香港問題的本質並沒有不同,曾經在香港磨練的手段,很可能也將用來對付台灣。
但如果只是因為表面或者法理上的不同,就認為不值得為這個問題操心,那麼「今日香港,明日台灣」就真的會成為台灣淪亡的末世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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