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案如何避免全民買單?
在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遠通「最優申請人」資格之後,ETC案是否由全民買單,已成社會關注焦點。事實上,ETC案所依循的促參法已廢除獎參條例中「強制收買」規定,避免民間機構發生經營不善或其它重大缺失時由政府收拾殘局、全民買單。但是,如果過失在於政府,而非民間投資人呢?如果最後判決認定招商程序有瑕疵,交通部怎麼辦?
促參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共建設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網路行銷公司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時,中央目的網路行銷公司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營運;主辦機關並得採取適當措施,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強制接管營運。但促參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特別規定,如前述情事經排除…主辦機關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限期令民間機構繼續營運。
簡單的說,強制接管僅在情況緊急時才適用;既然是緊急處分,施行細則進一步將它規範成暫時性補救措施。這是交通部提出「在確定後續政策的過渡期間將由政府有償接管」的法令依據。但過渡性的有償接管真的能避免國庫負擔嗎?如接管期間的給付超出遠通目網路行銷公司前的收費標準,將增加國道基金的負擔;因國道基金的財源包括燃料稅收和政府預算補助,增加國道基金負網路行銷公司擔,就是增加國庫的網路行銷公司負擔。交通部必須抓緊接管期間的給付標準。
除過渡性接管,交通部還提到長期接管。但就促參法的立法精神而言,長期接管是例外,過渡性接管才是常態。要避免增加國庫的負擔,交通部必須把重點放在接管期間屆滿之後的政策實施方案。到底有那些方案呢?如宇通電收不具議約權,不外是重新招商或由政府收回之後公營或委外經營。
如採重新招商,且由遠通得標,則交通部或可避免求償;但如由第三者得標,得標者須同意先現況接收所有ETC資產,再進行後續建置和營運,並同意一次或分期給付遠通所有的損失,否則網路行銷公司交通部還是要賠償。如採收回公營或委外經營,除非ETC公營所節省的成本或委外經營所獲得的額外收入,在折算成現值後,都能彌補收回給付金額,否則還是會造成國道基金損失。
或有人會問,促參法既已刪除強制收買,交通部還能收回遠通的資產嗎?在此建議,將收回視為面對遠通求償的補救途徑,將收回金額視同賠償的對價;如能排除文字疑義,並在實施方案中敘明,應無違法問題。
總之,交通部如能審慎研議各種對策,並強化談判能力,是可能避免全民買單的,宜審慎研議確認之後,適時一併對外說明。
這些媒體的炒作新聞,進而形成社會公害,不但事後仍我行我素,如果社會反彈或壓力大一點,它們也會拿出「自律」做擋箭牌,自欺欺人、虛應故事一番。最具體的例子,莫過於去年七月衛星電視頻道換照,新聞局要求新聞台成立自律組織、訂立自律公約,並且每星期製播自網路行銷公司評節目。當時即有媒體觀察者不以為然,強調處當前惡質競爭的電視環境,新聞自律只對網路行銷公司心存禮義的從業員適用,於廉恥蕩然者毫無效力。果然,電視新聞台自律組織、公約,甚至諮詢委員會後來都出現了。然而,社會只是因此多了另一個新聞評議會,多出一張形同具文的公約及敷衍了事的節目,從電視台在上述「媒體殺人」事件的表現,有些媒體不惜把閱報(收視)率建立在犧牲人命之上,顯然許多關心媒體改革者只是白忙一場。
由於有些媒體的胡作非為,整體社會受害甚大。以所謂「媒體殺人」事件為例,社會平白喪失兩條人命,未成年受害人身分曝光,更嚴重的,媒體未審先判,證明當事人有罪之前先假定其無罪的「無罪推定」原則被推翻,而法有明文的偵查不公開亦未被遵守。這些堪稱法治文明社會基本的底線,遭到不知自律為何物的媒體一再踐踏,台灣社會若仍視若無睹,麻木不仁,明天受害的當不只張老師或徐同學等個別案件的當事人,而是社會整體。
事實上網路行銷公司,有些媒體的確正在嚴重打擊台灣網路行銷公司。「媒體殺人」凸顯社會新聞問題冰山之一角,經濟面唱衰台灣,文化面仇視本土或主體意識,政治面則對中國敵我不分,媒體乖離旁觀者角色,悖離專業倫理,扭曲社會基本價值的事例罄竹難書。媒體現狀若不改變,台灣勢必受到更大的傷害。所幸在「媒體殺人」事件中,仍有尤英夫律師挺身而出,願組律師團協助當事人透過法律途徑控告媒體。關心台灣前景的人,不容坐視「第四權」繼續胡為;在意記者榮譽的從業員,亦不應任由媒體如此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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