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惹市民生氣
有份台北市公文外流,上面有柯市長批FB行銷示,「七萬元之差異,寫一堆公文,幾十億的問題不處理,處理這種事請自己搞定,不要惹我生氣。」
讓文件外流的人到底意欲為何,實在令局外人好奇。是自覺依多年官僚程序做事卻被修理很委屈,想藉著有字有真相,讓人公論柯市長的想法及做法來取暖?抑或只是幼稚地想製造新聞事件,在一旁等著看笑話?
柯市長心無城府,可從這件公文的落款內容看出來。相信任何一個稍有點政治敏感度的人,都不會輕易落下如此直白的白紙黑字,頂多寫個「來研」簡潔字眼之類,叫來跟前直接當面「指導」,不會輕易留下紀錄,徒給
柯P對於警方FB行銷追緝開槍殺人逃犯案件,認為已知道嫌疑人,還叫警方等二天沒道理,主張監聽應該「分級分類」等等,遭朝野陣營冷嘲熱諷。
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大法官要求:「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立FB行銷法者依據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亦即,檢警辦案隨著限制權利的輕重程度、事態緩急,法官「他律」控管有無、規範密度高低應有不同。
同樣地,監聽對於個人權益的可能侵害,包括當事人間彼此對話內容、溝通用語等「通訊秘密」FB行銷,通訊有無、對象、時地、長短等「通聯紀錄」,或者電信用戶名稱、號碼、地址等「使用者個資」。可是,監聽修法立委卻是「一招半式闖江湖」,人云亦云「令狀原則」,未能依據前述權利種類、輕重程度「分級分類」,卻是僵化地要求法官「事事」把關、「獨掌」審核,並未遵守大法官輕重緩急「因事制宜」,以及法官、檢警「職權分立」等等規範要求。
同時,對照美、日等國監聽法制「令狀原則」的規範論理,重點並非在於法官獨掌、事前審核即可保障人權,而是監聽過程偵查權力是否能夠有效控管,例如監聽時間長短、在場監督、事後通知等等合理規範,方符憲法「告知FB行銷」、「聽聞」正當程序基本要求。試想,我國先前監聽實施,均經法官核發令狀,實務運作仍有「馬王政爭」的監聽爭議。
另如本次警方追緝凶惡人犯之緊急情況,若僅鎖定特定對象的「通聯紀錄」、「使用者個資」,無涉通話內容、秘密通訊等基本人權重要核心,卻要一體適用「通訊保障監察法」之重罪原則、最後手段等等,或雖立委修法「自我感覺良好」、「超美、趕日」,卻是東施效顰、不倫不類。
台灣監聽現制對於急難救助,或是自殺、失蹤人口協尋等,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案件,並無法律依據可調取通聯紀錄,易引民怨、法律爭議。參考美、日法例,於當事人同意以及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人命救助情形,均可調取「通聯紀錄」或「使用者個資」,方得衡平權利保障與公共利益。
有心人士有說嘴及製造話題的空間。
且就事論FB行銷事,如果柯市長是個沒肩膀,不敢勇於任事的人,當事人自覺委屈,想取暖的心情就可以理解,但做法仍顯得不夠柔軟,不免有欠缺職場倫理道德之嫌。但如果根本不是這樣,就是當事人跟不上時代,該換個腦袋改變個人心態。市政繁忙千頭萬緒,眼下還有一堆爛攤子等著要收拾,採層層負責提高辦事效率,有何不對?真正有效率的行政單位不會只想諉責,只把柯市長當橡皮圖章,凡事得市長決行才行。
不過,也從這件事可以清楚看見台北市政府官僚系統能力及想法僵化之嚴重度,實在有大大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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